日前報載房仲公司因出售「凶宅」,遭法院判賠225萬元

該房屋曾於10年前發生女子遭人殺害事件,承審法官認為即使經過10年,凶殺事件對於房屋價格依然有所影響,瑕疵仍存在。惟賣方於買入、出售房屋時均不知情,因此法院並未判決賣方賠償,僅房仲公司與經紀人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

該判決認為,房仲人員應善盡調查義務,對於銷售之房屋是否為凶宅應加以調查,並據實告知買方。判決理由謂:「XX公司屬區域商圈經營,○○亦為領有專業證照之仲介人員,專門從事區域內不動產仲介買賣,對於該訊息(凶宅)自難諉為不知,況系爭房屋之左鄰右舍常主動向有意洽購者提及該屋為凶宅一事,此不僅為原告首度得悉該屋為凶宅之管道,亦為前屋主遲遲無法出售系爭房屋之原因,○○對於系爭房屋為凶宅一事,應不難查知。」因此認為仲介人員應負賠償責任,而其僱主房仲公司亦應連帶負責。

所謂「調查義務」,絕非僅止於「確實向屋主查問並請他簽名」而已,仲介人員必須以其他各種可能之方法善盡調查義務,例如蒐集報章雜誌網路等訊息、到現場做鄰里訪查、詢問有關單位等具體行動。如果沒有善盡一切調查之可能,即便屋主在現況說明書上勾選「非凶宅」並簽名,仲介仍無法免除責任。

該案買賣總價525萬元,法院認為因凶宅致價值降低為300萬元,減價高達4.3成。由於賣方並未敗訴,仲介也無法片面主張原價買回,即225萬元為其淨損失。

請 貴店務必每日蒐集區域內一切重大事故之訊息,查明事故地點並做成紀錄。此外,每一待售物件均須落實「鄰里調查」,如有重大事故之傳聞應立即向當地派出所、里長、社區主委等管道求證,並作成調查記錄。如事故查證屬實,必須詳細記載於「不動產說明書」上並告知買方;即使無法確認是否屬實,亦應記載「經查有………之傳聞」,以免日後爭議。

更重要的是,倘若仲介公司有參加「人事保證保險」,就本案的情形而言,判決金額在保額範圍內完全由保險公司理賠,該店即可免於遭受損失。業務活動難免有風險,控制風險亦屬經營之一大環節,以最小的成本避免可能發生的重大危害,方屬上策。「人事保證保險」之目的正是分散經營風險,降低損害,請貴店務必參加!順祝 時祺

from:中信房屋總部公告

TVBS新聞:

http://www.tvbs.com.tw/news/news_list.asp?no=jimmyliu220130425122956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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